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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八一六年,華爾滋遭詛咒為鼓勵亂交的「致命傳染病」
一九一○年,電影被指控為「完全、絕對邪惡的毀滅性社會交流」
一九五○年,搖滾樂被視為將年輕人變成「魔鬼崇拜者」,漫畫書則遭非議使孩童變成毒蟲和罪犯。

它們會毒害那些浪費時間坐在沙發上,耽溺在危險幻想世界的年輕心靈,使他們道德淪喪。這是十八世紀輿論界賦予小說的罪名,擔憂新媒體對年輕人造成的負面影響。時至今日,小說恐怕有害人身的想法聽來愚蠢。未來的歷史肯定也會如此評論當代輿論對電玩遊戲的批評,指控它們將年輕人轉變為暴力罪犯。一月十六日,歐洲各國司法部長齊聚一堂,討論如何有效限制將暴力電玩銷售給孩童。部分國家,諸如德國,認為答案就是完全禁止部分遊戲。但這似乎有些過頭了。

對於電玩遊戲的指責不過是對新且不熟悉的娛樂形態,加以妖魔化趨勢的最新事例。一八一六年,華爾滋遭詛咒為鼓勵亂交的「致命傳染病」;一九一○年,電影被指控為「完全、絕對邪惡的毀滅性社會交流」;一九五○年代,搖滾樂被視為將年輕人變成「魔鬼崇拜者」,漫畫書則遭非議使孩童變成毒蟲和罪犯。不管哪個個案均呈現相同模式:年輕人接納一種新形態的娛樂,大人們因為不熟悉而感到毛骨悚然,進而加以譴責,但年輕人終究會長大,新媒體也逐漸被接受;然後在另一個時點,同樣的情形又再出現,再次展開相同的週期循環。

不只孩童愛玩 三分之二玩家超過十八歲

對電玩遊戲持反對意見的基礎是建立在錯誤的信念之上,誤以為多數玩家都是孩童。事實上,三分之二的玩家都在十八歲以上,平均年齡約在三十歲左右。但認為大多遊戲玩家都是兒童的假設導致雙重標準。暴力電影獲准上映(例如:「阿波卡獵逃」〔Apocalypto〕),而認為部分影片不適合兒童觀賞的想法也獲得普遍理解。不過,電玩遊戲應該適用於不同規定。

因為電玩遊戲屬於互動性質,就有差別待遇嗎?沒錯,電玩遊戲能讓人感覺激動或攻擊性,但許多運動都有相同作用。並沒有任何證據證實打電玩會導致長期侵略行為;隨著電玩遊戲日益普及,美國的暴力犯罪已經減少。有時暴力罪犯確實曾經是電玩遊戲玩家。但既然有這麼多人打電玩(一開始占所有美國人的一半),如果有罪犯不打電玩才是奇怪的事。

電玩應該進行年齡分級,就像電影一樣。分級制度已經實施,而在部分國家,禁止銷售成人遊戲給未成年人的禁令已具有法律強制力。但孩童的遊戲大多由父母購買。與其完全禁止部分遊戲,讓未成年人遠離成人級遊戲的最好方式,就是教育不打電玩的父母,如同電影一般,並非所有遊戲都適合孩童。

說也奇怪,曾經領導輿論批評美國遊戲產業的政治人物之一的希拉蕊‧柯林頓(Hillary Clinton)最近也接納此觀點(或許有人送她任天堂〔Nintendo〕的Wii)。上個月,她強調父母應該更重視遊戲分級制度,同時呼籲產業、零售商及父母共同合作。但歐洲部分政界人士似乎轉往其他方向:例如荷蘭可能追隨德國,完全禁止某些遊戲。並非所有成年人都希望打暴力電玩,就像不是所有人都享受暴力電影。但如果他們想要,他們應該享有選擇的自由。

(商業周刊1001期,文譯自《經濟學人》Don't shoot the messenger. Jan. 18th, 2007.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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